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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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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

浙江省土地学会会员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2-01-21人气:29

第一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三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一名以上会员介绍;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六)载入会员名册,及时在本会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

(五)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会员可以申请退出本会,应提交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 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自然人会员死亡或法人、其他组织会员解散、注销、吊销、撤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后,收回其会员证。

第十条 申请成为正式会员后,本会颁发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的《会员证》。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一般由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出任代表,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代表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作为证明其资格的证据。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的代表、联络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学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本会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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