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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等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并及时向外发布公告。
第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或财产的划分等设立,一般以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条 本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如:浙江省土地学会XX专业委员会、浙江省土地学会XX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分支机构。
第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进行独立财务活动,所有财务行为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七条 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应当缴入学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由本会开具会费收取票据,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或截留会费收入。
第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指“主任、副主任”,本会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指“主任、副主任”,其余成员不设分会职务。
负责人一般不超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人数的三分之一,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条 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所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管理能力或学术水平,熟悉所在行业、专业领域情况,原则上同一位负责人不兼任本团体其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本会授权可以代表本会接受捐赠,捐赠收入必须缴入本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十二条 本会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范围和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必须包含所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管理情况,接受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理事会应依法主动接受处理并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本会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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