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平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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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54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浙江省土地学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PROVINCE LAND ASSOCIATION(缩写ZJLA)。
第二条 本会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依法登记成立的浙江省土地科技工作者和土地管理工作者自愿组织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以及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本会章程。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土地科技工作者和土地管理工作者,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
第四条 (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浙江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本会是中国土地学会的团体会员。本会接受上述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第五条 本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545号,邮编:3100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围绕土地科技事业发展和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组织会员进行调查研究,撰写学术论文,开展学术交流,推进科技考察,加强同国(境)内外土地科技团体和土地科技工作者、土地管理工作者之间的相互联系与友好往来,促进土地科技合作。
(二)弘扬科学精神,宣传科学思想,传播科学方法,介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普及土地科技知识,开展土地科普教育活动。
(三)受委托组织举办各种专业培训,开展对会员的技术业务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推广土地科学先进理论和技术,帮助会员丰富土地科学知识,提高土地科技水平。受委托承办在浙江的土地勘测机构执业注册登记和年检培训工作,加强土地勘测机构的业务管理。受委托承办在浙江的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工作,加强土地规划机构的业务管理。受委托承办在浙江的有关土地管理机构的业务管理工作。
(四)组织会员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对土地科技事业和土地管理工作实践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调研,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土地科技事业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发展。
(五)编辑出版学会刊物,组织编写和翻译土地科技书刊和有关资料。
(六)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组织评选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土地科技成果、优秀论文以及优秀人才,表彰奖励在学会各项活动中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七)积极开展为会员服务和为社会服务的各种土地科技业务咨询活动,不断增强学会自强自立和自我发展能力。
(八)主动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土地科技工作者和土地管理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土地科技工作者和土地管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个人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经济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土地工作3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土地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土地工作多年自学成才并具有丰富实际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人员。
3、从事土地管理工作,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领导干部。
(二)单位会员
凡与土地科技专业有关,具有一定的科技力量,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规划、设计、勘测、评估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与土地科技有关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由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向本会提出书面入会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个人会员。入会后,由本会发给“浙江省土地学会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
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单位会员。入会后,由本会发给“浙江省土地学会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印发的各种资料。
(四)优先获得本会的土地科技咨询培训服务。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件。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本会将书面通知会员补缴;如连续两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理事单位(单位会员)代表及联络人制度。理事单位设代表,代表单位会员在本会任职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代表一般由单位负责人担任。联络人为单位会员联络本会工作的人员,一般由单位综合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或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会费标准。
(六)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起草和通过向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推荐学会新一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等。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换届后,一般不增补或更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确需增补或更换时,需经常务理事会提议,向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本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相关手续,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聘任。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不少于3人。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章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土地学会办公室是本会办事机构,是本会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第三十五条 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和业务范围的划分,本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所属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组织基础,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名称前均冠以浙江省土地学会名称,开展活动时,使用全称,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所属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需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审议通过,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所属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由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推荐,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任期内,因人事变动等特殊情况需调整人选的,由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建议,秘书长提议,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调整。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利息。
(三)捐赠。
(四)有关单位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一)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二)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 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一条 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执行。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或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并形成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浙江省民政厅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一条 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中共浙江省土地学会理事会功能型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理事长为中共党员的由理事长兼任,或者根据需要,由本会副理事长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理事会功能型党支部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理事会功能型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五十四条 本会重要事项的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事项须先提交理事会功能型党支部研究决策。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建工作所需的经费,并列入管理费用支出。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11月16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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